清朝红木条案买回2月露原形消费者索要赔偿
清朝红木条案买回2月露原形消费者索要赔偿
因自己从工艺品市场买回的清朝红木条案等物品放置后发现是新木材仿制品,李先生认为店主及工艺品市场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严重损害,故将闫某、北京市某工艺品市场中心一并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先生诉称:自己于2008年1月17日从北京市某工艺品市场中心某店铺花00元人民币买了一个“红木”条案,被告闫某介绍商品时说是清中期的。李先生自己又于1月21日从此店铺购买了紫檀圈椅等物品,闫某在介绍商品时说起码是民国的。后来李先生又多次从闫某店铺购买古家具等物品,收款人都是闫某。李先生在缴款前多次向闫某说明:自己不懂古典家具,要求阎某如实介绍商品。闫某保证商品介绍都属实。但是,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家具摆到家中后,发出了使人难以忍受的怪味,使人嗓子痛、流眼泪,无法入睡。李先生用布擦拭家具后,露出了新木材的原形,而且用材根本不是红木,而是廉价的新木材。经李先生与闫某多次联系之后,闫某也承认了都是新仿品,根本不是古典家具。李先生为此多次向该市场的管理处投诉。在管理处的调解下,李先生同意了闫某以%的总价款退货的协议,并且自2008年4月1日算起,闫某需在两个月内全部返还欠款11400元。李先生在购买以上家具的同时,于2008年1月20日购买了闫某的一张长条桌,此物亦属仿品,因无法退货,李先生同闫某商量,由闫某为原告代卖此长条桌,价格不低于购买价10元,卖不了退货。以后在李先生的多次催促下,闫某于2008年6月16日还给李先生00元,还欠款25元至今未还。
李先生认为,被告闫某的行为对其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闫某还给李先生欠款25元,被告闫某返还一张长条桌子,如不能返还,折价10元返还,被告闫某支付打字复印费30元、搬运费140元,被告闫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果被告闫某无钱还债,李先生要求与闫某有连带关系的北京市某工艺品市场中心垫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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